我剛剛去翻了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三讀討論通過,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公佈施行的動物保護法,它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說:「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作者: 蒼木涼月
第二章第五條也說﹙摘錄的﹚:「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還有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第一項﹙節錄﹚:「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動物保護法一共七章,39條,規定還算詳細,只是這樣子夠嗎?如果說違反了這個保護法,應付多少法律責任?應該不多吧,罰罰錢,頂多警局過幾個夜....﹙我是還沒找到相關的處罰方式,不過應該不重吧﹚。
我自己也曾想過說,如果我養的動物被「人」弄傷了,萬一我要告弄傷稍我動物的人,那我除了告他虐待動物外,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之外,我是不是還能告他損毀私人之器物﹙不過後來想想...不對呀,他是活生生的,有感情的,怎麼可以用損毀器物這樣子呢?...所以後來就不曾再有此想法...我很蠢吧.*-*﹚
寶路公司的事件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新聞不是說寶路公司早知道會有讓小狗們吃了會腎衰竭的飼料,還照樣賣....我說這樣子根本沒資格做萬物之靈。﹙註:雖然不知道這則新聞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那真的是....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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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的網站http://www.hsap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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