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認為「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
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
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
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

所以 H 作品,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可能違反台灣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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