擷取自蘋果資料...
虐殺動物罰則 :
故意使動物受虐或傷害,致嚴重殘缺、死亡等
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罰則 :
>>處10W(萬)~50W元罰緩並得公佈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重大或兩年內再犯者,處20W~100W元罰緩
>>五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W元以下罰緩
宰殺肉用、
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以外動物
罰則 :
>>處5W~25W元罰緩並得公佈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皮毛用 : 應該是指羊皮或牛皮之類的吧?...
詳細資料可參考高雄市政府動物衛生檢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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