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管理通則第三條「頭像」
於10/10/26,修訂為:作者: 原條文
因此有請所有版眾,如果您的頭像不是出自於自己作者: 新條文
請進入「會員資料」,於簽名檔標明當前的頭像源自何處。
範例:
亦允許會員利用排版效果,於「來自」欄位,巧妙安插頭像來源。
範例:
簡而言之,頭圖出處註明需得清楚表明 原作者或 來源網址
轉貼頭圖,倘若原網址失效或使用者忘記來源,請標「頭圖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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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會員數多,自即日起進入兩個星期〈十四日〉之緩衝期。
期間管理員將會進行宣導,回文順帶提醒,或私訊告知皆有可能。
當然,也歡迎熱心的版眾幫忙宣導新規定喔,狼之樂園在此先謝過各位的熱心!
而緩衝期過後,站務會親自針對近期有上線活動〈約一個月〉、又忘了標出處的會員進行最後私訊警告。
屢勸不聽、數日未改、經查證頭圖非由會員自創者,恕我直接移除您的頭圖,還請見諒。
管理團隊保留對上述條文的最終解釋權。
感謝各位配合,狼之樂園因各位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