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管理通則第三條「頭像」
引用 作者: 原條文
不得侵犯版權, 逕行使用未經許可的圖片作為頭像, 尤為同好畫家作品。
於10/10/26,修訂為:
引用 作者: 新條文
為尊重版權,頭像使用者務必於簽名檔、或任何公開顯眼之處,標明頭像來源〈自創者不在此限〉。
[spacer=4]例如:網路、某搜圖引擎、某某獸畫家
然而,即便標明出處,一但圖畫之原作者向管理團隊表達不滿及異議,管理團隊有權移除此頭像。
因此有請所有版眾,如果您的頭像不是出自於自己
請進入「會員資料」,於簽名檔標明當前的頭像源自何處。
範例:



亦允許會員利用排版效果,於「來自」欄位,巧妙安插頭像來源。
範例:


簡而言之,頭圖出處註明需得清楚表明 原作者來源網址
轉貼頭圖,倘若原網址失效或使用者忘記來源,請標「頭圖來自網路」

===========================================
鑑於會員數多,自即日起進入兩個星期〈十四日〉之緩衝期。
期間管理員將會進行宣導,回文順帶提醒,或私訊告知皆有可能。
當然,也歡迎熱心的版眾幫忙宣導新規定喔,狼之樂園在此先謝過各位的熱心!

而緩衝期過後,站務會親自針對近期有上線活動〈約一個月〉、又忘了標出處的會員進行最後私訊警告。
屢勸不聽、數日未改、經查證頭圖非由會員自創者,恕我直接移除您的頭圖,還請見諒。

管理團隊保留對上述條文的最終解釋權。


感謝各位配合,狼之樂園因各位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