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畫家、影視創作勳章發放規則異動

公告日期:2011/10/12
實施日期:2011/10/19

原始發放標準如下:
引用 作者: 原始規定
於狼之樂園發表5篇或以上具一定品質〈文學/ 繪圖/ 攝影〉作品的〈作家/ 畫家/ 影視創作者〉
另有影視創作勳章發放細則
自今日公告七日後,即2011/10/19日起,
附加並施行新的發放標準:
引用 作者: 新設附加規定
於狼之樂園發表5篇一上具一定品質〈文學/繪圖/攝影〉作品的〈作家/畫家/影視創作者〉,請至勳章申請窗口提出申請
獲頒勳章後,若長達一年未持續發表〈文學/繪圖/攝影〉相關創作,管理員將有權收回該勳章。
而接下來的詳細施行過程如下:
1. 將針對長達兩年皆未發表〈文學/繪圖/攝影〉作品之勳章持有者,
[spacer=4]管理員將不告知並收回其勳章〈即,自2009/10/19起從未發表創作之會員

2. 經過篩選過後,餘下之勳章持有者,一律從2011/10/19開始計算
[spacer=4]未能於2012/10/19前及時發表作品、經通知提醒仍未改善者,管理員將強制收回其勳章。

3. 自2011/10/19後才獲頒勳章者,一律自勳章頒發日起推算一年

符合第 2 及第 3 例敘述者,每有新作品發表於狼之樂園,即延自作品發表日往後推算一年,敬請保持定期創作
審核時一律根據各位會員資料中的「查詢發表文章」功能判定,位於下圖紅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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