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權責聲明:
第三條安全 第七條 不得發布傳播仇恨言論、威脅或色情的內容,煽動暴力的內容,或包含裸體或血腥或無端暴力的內容。
Facebook社區守則:
鼓勵禮貌行為 Facebook 還允許發布描繪裸體人物的圖畫、雕像和其他藝術品。關於裸照和性行為的展示限制同樣適用於數字化內容,除非該內容的發布是為了達到教育、幽默或諷刺的目的。我們禁止發布直白地描述性愛的圖片。我們還可能移除描述性行為的言語。
美國通信內容端正法(電訊傳播法案):
在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接觸的網絡交互服務和電子裝置上,製作、教唆、傳播或容許傳播任何具有猥褻、低俗的內容(包括言論、詢問、建議、計劃、影像或其他),均被視為犯罪;違者將被處以兩萬五千美元以下的罰金,二年以下徒刑,或兩者併罰。
台灣出版品及錄像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5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它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6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7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8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16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或普遍級。
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之罪項:
禁止發行色情刊物;禁止向青少年發行不雅物品;禁止展示不雅事物;限制發行不雅物品;有關暫定類別之罪項;禁止發行第Ⅲ類物品;限制發行第Ⅱ類物品;以公益為辯護理由。
中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P.S.
樓主說的不是18+是錯的,而是搞了18+還不設門禁大肆公開(尤其是在未成人面前)就是你們的不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