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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地院宣佈:「臺灣人無國籍」
由 於 2009-02-16 08:56 PM 發佈 (195 查看)
美地院宣佈:「臺灣人無國籍」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林志昇等控告美政府」案,地方法院宣佈:「台灣人無國籍」,消息傳來,台灣人大部分非常震驚與振奮,表示「台灣建國有據」且「台灣建國可成」。國際法上「無國籍」可分:(一)無國籍,居住在主權國家(二)無國籍,居住於主權未定地(包括主權爭執地和軍事佔領地)。二十世紀初期,許多國家主權不穩定,產生許多無國籍人士,為了保護這些無國籍人士繼續或保持無國籍人「資格」,聯合國在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制定『關於無國籍人士地位公約』。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為了讓因為戰爭而變成無國籍的人士減少,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制定了『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台灣因為美日太平洋戰後,臺灣主權和人民都處於「未定」,國際法規定:無國籍人士與居住土地是否為主權國家,當然密不可分。如果當地是為主權國家,處理無國籍則是該主權國(政府)的義務;相反的,無國籍人士居住於主權未定地(軍事佔領地),處理的政府當然是佔領權國的義務。美國國務院律師在高院聽證會時,居然採「偷天換日」之術,強說:「美國是日本主要佔領權國,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舊金山和約後,美國已經以美(中)雙邊防禦條約、日(中)台北條約、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取代了舊金山和約」,三位法官聞言,大驚失色,說:「美國行政單位或總統可以自行改變條約內容?」律師回答不出,法官又說:「讓我幫妳的忙,總統也不可以改變條約用語(經國會通過之條約視同憲法)。」然後又說:「如果舊金山和約仍然有效,美國國務院將會有大麻煩。」
台灣人是指Formosan(台灣人)以及Pescadoresan(澎湖人)而言,台灣人「國籍」有必要更深入探討,國籍(nationality)不是標的物,不可以買賣、轉讓或贈予,法理上不可剝奪,因此就算是罪犯、死刑犯,縱然是叛亂犯,也不可以剝奪其「國籍」。
台灣人的虛假國籍,是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被當時軍事佔領軍中華民國強迫以行政院節參字第零三九七號文規定:『台灣地區居民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起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嚴重違反戰爭法的無效規定。當年戰後和平條約尚未簽定,台灣人還屬於日本國籍,因此,英國與美國於當年三月及八月,發表三次外交備忘錄,表示不予承認。爾後,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參與對日本作戰的五十一個國家,在舊金山簽定了對日和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只有四十八國通過),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一切權利、所有權、主張。
針對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向同盟國(美日英中)投降,投降結束後,台灣進入戰爭法中的「交戰國佔領時期」,由於台灣領土並沒有交給中華民國,中國謊稱「台灣光復節」,這是違反戰爭法的鐵則。後來,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進入「友善時期佔領」,因為該約並未規定台灣交給誰?因此,台灣領土交給「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暫時管轄,美國執行法理主權的運作;台灣平民政府應該擁有事實主權(美國尚未正式承認),台灣領土主權最終歸屬台灣人民,只是現狀依然維持「未定狀態」。
「人所易言,我寡言之;人所難言,我易言之。」這應該是台灣人處世、做學問的座右銘。台灣地位論述紛紛擾擾,台灣人無依適從,台灣人只好採行「有道難行不如醉,有口難言不如睡。」的消極作法;現在藉「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在美國上訴(高等)法院的聽證會,台灣人們了解美國國務院政策錯誤在哪裡?針對這些錯誤,尋求「台灣建國有據」之藥方,制定「台灣建國可成」之方略。台灣人必須團結,拋棄台灣人自以為「人人握靈蛇之珠,家家抱荊山之玉」觀念,精誠團結,我等願意與「真愛台灣」之人士,共襄建國盛舉,以「台灣平民政府」之名,跟「征服者美國」談判,歸還「台灣主權」於台灣人民。
作者:林 志 昇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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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方面是用"without a state"來形容無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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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昇他們真的穩操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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