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家林壽山繼承父業,被封屏東「養龜大王」,繁養10多萬隻各類烏龜,賣人「放生」,遭指控意圖販售並非法「騷擾」野生龜,經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發現烏龜全養在池內,無任何藥物或器物干擾,判決被告無罪。

林壽山接獲判決書時,感謝法官還他清白,未來將結合休閒農業與藝術文化,著重生態教學與觀光休閒。

林壽山的父親原以攤販為業,生意極差致生活困頓,老家原住在屏東市萬年溪附近,有一天,溪裡的數十隻烏龜突上岸爬進林家,林父認為烏龜突然造訪是吉相,決定賣掉攤位,改賣藝品,且收購遭棄置的烏龜進行收容。

此後,林父的生意走向坦途,受惠的林家上下,自始至終都相信俗語「摸龜頭起大樓、摸龜身大翻身、摸龜尾有家伙」。

林父於79、80年中風後,林壽山兄弟接下家業,並以雕塑創作為業,且以烏龜為創作題材,烏龜則在自然繁殖下達10餘萬隻,因而獲得「養龜大王」封號。

後來友人建議可提供別人做為「放生龜」之用,結果遭檢舉販賣瀕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海巡署派人搜索養殖池撈扣印度鋸背龜5隻、歐洲陸龜7隻、紅腿象龜1隻、柴棺龜5隻、金龜1隻,經屏東科技大學鑑定確屬保育類。檢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林壽山提起公訴。

不過,屏東地院審理後,合議庭法官認為所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中,不得買賣或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是指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加工品,非指活體,故應無違反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無法成立第40條第1項第2款罪名。

另檢方起訴被告涉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一審法官認為所謂「騷擾」是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林家父子向人買烏龜來養,再賣給客人放生,不構成非法虐待或騷擾行為,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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