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活體非標本,販賣並無罰則處罰,販賣標本則有刑責,但交換卻不違法!

男子林文信於「寵物世紀,爬爬市集」網站,貼上紅腿象龜、長角大鍬形蟲及蛇標本照片,被保三總隊查獲搜出標本送辦,被告堅稱交換非販賣,檢察官也不予起訴。

「養龜大王」林壽山因販售烏龜活體,而非標本,一審法官認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沒有處罰規定,獲判無罪;無獨有偶,萬丹鄉男子林文信明知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意圖販賣而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竟自83年間,分別在夜市、水族館等處,陸續購入紅腿象龜1隻、阿里山龜殼花蛇2隻,以及長角大鍬形蟲標本7隻、高砂蛇、雨傘節、帶紋赤蛇等標本。

警方於95年11月間接獲檢舉,前往林某住處搜索,查扣大批野生動物標本與活體,並在網站上查獲林某張貼標本圖片,意圖販賣牟利,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被告否認違法,屏東地檢署認為警方未查獲商品標價或任何商品目錄,該網站展示的網頁內容,也沒有推銷行為或字眼,並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認為被告罪嫌不足,故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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