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不同
人只會為了避免改變而保護習慣
而且是自身的習慣而非社會的習慣
這是因為人與人之間思想絕不等同
能被自身所察知的只有部份自我
主導自身行為的乃是自身之自我而非他人之自我
所以人絕對不會保衛他人利益
因為他人利益絕不會在被自身自我體驗
會有疑似、彷彿保護他人利益的行為
必然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此處的「利益」同時包括情感與理性
前者如與伴侶想處的欣喜,後者好比薪餉
社會秩序是習慣累積而成
法律、權威都來自於習慣
而每個個人的習慣又會繼續累積
並且取代先前的習慣
社會秩序的變化就是如此
人每分每秒都在破壞先的秩序重新建立
會保護,只有在變化超出預期的時候
至於自我毀滅和陪葬……
依我之見,干涉他者是自然權利
包括言談、文字等一切直接交流
乃至於有限資源下無交集競爭
都是干涉
之所以為自然權利
是因為此權利既非出於法典、習慣等人工之物
乃歸諸自然,以為萬物之基本權利
說自由以不干涉他人的自由為限度
其實只不過是因為自由無限而
人大抵不希望自身存在受到影響
所以才會各自退讓而成為如此均勢
或著說,不是這種情形便容易有紛爭
正如由定義空間中一點向四周射出的力線
在數量無限充斥空間的情形下
如果不是有相同的質,點便會移動
也就是變化
當變化超出一定限度,便是紛爭
然而這不是停止行為的理由
因為上述所說乃是對行為的闡釋
有無權拉人陪葬,我以為是有的
而且不管對方同意與否
在明知必死下衝鋒的殘軍
或著是同意一併自我毀滅
然而殉葬則為必
只是個體有反抗甚或攻擊、殺死個體的自然權利
拉人陪葬也要注意反撲
然而更多情況下
我想是因為預估利益不足以冒此風險
所以才不會進行
好比會受人非議或良心苛責等等
至於自由該不該放下
我以為放棄自由乃是完整自由的必要條件
不過承上所述
自由唯有自我有權放棄
或因懦弱膽怯、勇敢果毅
只有自我能放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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