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所謂的恐龍法官?
就是因為法條和現實的距離很遠~
法官們不是沒血沒淚,但是一旦上了法庭,就要用所謂的"標準程序"去做判決~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制定下通一的法則和標準~法官們的訓練,就是盡可能的消除法官的主觀,必須成為"法律"這生硬書本的代表~所以一個案子,不論哪個法官來判決,結果都會因此而趨於一致~
慈悲,正義和寬容~在某方面那是美德~但是這些模林兩可的名詞,在法律上反而很難被定義~慈悲是不是代表不用被懲罰?正義又如何被定義?寬容又要寬到哪個限度?
很不悅的結論~但是卻是鐵一般的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