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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和主義與憲政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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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8-02-28 06:43 PM 發佈 (1684 查看)
五、共和主義與憲政主義
我們處在一個話語分裂、混亂的時代,此種情況又以政治領域最為嚴重。尤其是一些國家的政客及混濁的文人肆意濫用共和、民主、自由、法治、憲政等體現著人類基本而崇高的政治追求的詞語,粗暴壓制人們去追問這些概念的本來涵義,給人們的思想和學術研究造成了無與倫比的困惑和迷亂。好在這些概念最初的形成有自身的歷史傳統可供追溯,有來自于傳統的現實可資印證,因而只要運用我們正常的理智、拿出獨立探索的勇氣,我們並不缺乏條件正本清源以正視聽。
“立憲政府的理論和實踐可能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可能成為全人類永久的遺產。”(32)這一永久的遺產精神何在?共和主義在其中佔有什麼地位呢?
正如一些國家有共和之名無共和之實,它們也只有憲法之名無憲法之實。它們的憲法與政治學傳統上所說的性質不同,是另外一種東西。這些國家的“憲法”也構造國家,規定政治秩序,但傳統本來意義的憲法,內涵並不如此平凡。它在政府制度上有自身的要求,在作用上與一些國家的“憲法”根本不同。其基本目的在於保障個人自由,限制政府權力。它是一種現代文明、晚近才成形的傳統。“隨著絕對主義時代的衰落,人們開始尋找一個詞,以表示用以控制國家權力之運作的種種技術……結果這個詞就是”憲法“。(33)這是十八世紀的事。英文Constitution一詞來源於拉丁語constitutio,但拉丁語”constitutio“的含義與現代人們所理解的憲法恰好相反。constitutio是指法規。西元六世紀後,該詞的複數形式constitutios指君主頒佈的法規彙編;以後教會又用該詞表示宗教法。(34)這種意義的constitution,既不在憲政傳統的源頭,也不是某些極權國家所說的”憲法“。只是到了美國革命時期,constitution一詞才脫穎而出,成為一個有著珍貴特殊意蘊的概念。
美國人組織州和聯邦政府時第一次在保障主義的意義上使用了“憲法”一詞,憲法從此獲得了自身的堅實基礎和專門的含義。但憲政主義的源頭並不在美國,美國人承紹的是在英國逐漸成長起來的限權政府傳統。這一傳統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harter)。法國人向大洋彼岸的美國學習,在1789年《人權宣言》中給憲法下了一個經典性定義:凡分權不確定、權利無保障的社會即無憲法。人們就這樣重新構思了constitution這個詞,“並接納它,鍾愛它,這不是因為它意味著‘政治秩序’而是因為它意味的更多,因為它意味著”政治自由‘“。”憲法“就這樣從名詞變成了概念,它因此”絕不是天生就是一個臉朝兩面的概念,“(35)其對立面是極權主義、絕對主義。在整個十九世紀,在一些極權國家盜用”憲法“之名前,憲法的含義一直清楚明瞭,沒有爭議。
Constitution在歷史上不過是一個非常普通的名詞,沒有任何價值性、規範性取向。也就是說,憲法的概念並不是人們在對constitution一詞進行了深入思考後產生的,而是人們從原本不屬於constitution的價值重新構思了constitution.那麼到現代才出現的憲法概念,究竟是從什麼地方取得其精神資源的呢?換言之,憲政或者說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來源於什麼思想、由哪些思想構造而成?這個問題涉及的一個方面就是共和與憲政的關係。回答這個問題或許並不困難,然而如果不回答,就不能真正理解憲政。憲政主義是四種思潮的融匯:共和主義、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和法治主義。共和主義確定政府形式,民主主義解決主權的歸屬及政府的民意合法性,自由主義指明政府的目的,要求劃分政府權力與個人自由的界限,法治主義主張法律體現人的尊嚴和自由,並以這樣的法律限制政府。進入現代以前,人們並沒有在“憲法”這一語詞下思考政府形式及政府與人民的關係,只是到了現代,共和主義、自由主義、民主主義、法治主義的滔滔江河才融匯成了憲政主義的蔚藍海洋。這就是憲政的由來。
然則,憲法並不是共和主義、自由主義、民主主義法治主義這四者消極簡單的載體,重新構思constitution、頒行憲法是具有高度創造性的劃時代事件。共和主義與民主主義,共和主義、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法治主義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衝突,憲法的創造性也就在於將它們融為一爐,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這四種主義共同構造了憲政的大廈,使它們在相互激蕩中融為一體並非易事,然而卻缺一不可不能不使之融匯起來。假如從憲法中抽掉共和主義,得到的將是純粹民主政體,自由、法治(包括憲法)將陷入危險之境。但共和主義也需要民主主義的批判。沒有民主主義,將出現寡頭的專橫。共和主義、民主主義都需要自由主義、法治主義的批判。共和政體要求由代議機構審議決定政策並實行分權制衡,無論議會還是總統、法官,都需要基於自由主義、法治主義的批判。沒有自由主義,共和、民主便迷失了目的,我們將返回古代沒有個人權利觀念的共和,國家雖然也可能有法律但法治無從談起。最後,如果抽掉了法治,自由主義便沒有必要的表現形式,而限於書齋一相情願的呼籲,政府的行為既無限界又不可預期。
追溯歷史可以發現,憲法應運而生的唯一原因是為了締造自由的共和政府。憲法是踐行自由主義的基本工具,其精髓就在於將共和政府與源于自由的法治結合起來。憲法是法治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制定憲法就是邁向法治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當人們設想將共和政府與法治結合起來,以保障個人自由的時候,便感到需要一個從來不曾有過的政治法,這就是憲法。在立憲過程中,需要擬定兩個法案,一個法案規定共和政府形式,另一個列舉基本人權。憲法只以共和政府為政制方案,是因為共和政府是以自由為目的並且是唯一最有可能實行法治、尊重自由的政府形式。(36)現代國家根據分權制衡學說和歷史經驗制定憲法典時,進一步豐富發展了共和政府的形式和設施。其中極其重要的一項,就是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的理論根據除了分權制衡學說還有憲法是最高法律的觀念,如果不在憲法的概念下思考,便不可能有這一制度。因而它是憲法對共和制度的貢獻,又可以說是憲政特有的制度,是對共和民主制度的批判。
再說公民美德與憲法的關係。共和主義歷來認為,政治的任務首先是審議,決策要符合價值標準。它相信、它寄希望於人民或其代表通過討論能夠出自公民美德避開私利謀求公益。所以,面對政治腐敗、狹隘党爭,共和主義在歷史上總是不斷呼籲公民美德,熱望培植公民美德。共和主義到現代並沒有喪失對人心的光明面的希望,但它同時直面人心的幽黯面,放棄了依靠美德教育解決政治腐敗的辦法。所以,它一方面主張代議制、鼓勵公民參政,認為這是良好治理根本的條件,另一方面致力於權力制約機制,以防止代表、選民、官員濫用政府權力。憲法以共和政府作為政體方案,它當然生而具有這種精神氣質。但憲政主義進一步彰顯了突出了對人心的不信任。它不僅規定政府的形式,還要劃定政府的權力限界,那些限界代表、官員不能自做主張逾越,也不能迫于選民的壓力逾越。憲政主義包含了公民美德,但憲政主義是以法治保證公民美德。憲政主義者對公民美德無疑寄有希望,但寧願假定代表、官員、選民隨時可能喪失公民美德。時刻不忘人類心靈幽黯面,設法定制時謹慎防範,是立憲和法治的基本原則。
平衡是共和主義的基本精神。麥迪森說:“在一個共和國裏極其重要的是,不僅要保護社會防止統治者的壓迫,而且要保護一部分社會反對另一部分的不公。”社會的任何部分,無論多數抑或少數,都沒有虐待、侵害其他部分的權利。政府在承認個人、群體之間差異的同時,應該為每個人、每個群體提供平等保護。然而,不能指望單憑共和政府實現這一道德理想,如果沒有憲法共和政府就有可能背離這一理想。公民廣泛參與統治的共和政體,有利於平衡各個群體的利益。但是公民廣泛參與統治並不足以實現平衡。因為強勢群體會濫用政治權利,弱熱群體可能沒有足夠的力量予以抵制。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還有賴予獨立、剛性的法律設施。只有將共和政府與憲法結合起來,建立法治的防範機制,才能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廣闊前景。憲政的解決方案是以人權法案約束政府,以司法審查監護人權法案。共和主義歷來以主張公共利益著稱,但只有共和政府與憲法的結合才使得國家更好地成了“共同的事業”“共同的產業”。
自從文明國家紛紛頒佈憲法典以來,在憲政的名義下研究、思考政府制度的學者,遠比在共和主義名義下研究、思考的學者多,憲政科學擔當起了研討政府制度的重任,成為顯學。代代學人基於憲法討論現代政府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種種細節,似乎這一切原本就直接源于一個叫憲政主義的東西,沒有更早的來源了。他們根據憲法的規定和實踐討論共和政體的方方面面,卻不常用“共和”這一個詞。或許這在先進國家已是不言而喻的東西,無需再說什麼,但在需要普及政治科學基本常識的前現代化國家,還應從最低的起點出發,先追問闡明什麼是共和,並因此更好地闡釋說明憲政的精神。憲政確乎象蔚藍浩瀚的海洋,可能成為全人類永久的遺產,而要準確地理解憲政,很好地分享這份永久遺產,就不能忘了奔騰入海的滔滔江河,同時也不能不注意到滔滔江河匯合一處所產生的整體效應。